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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01 11:20:33

  2022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发展。
《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二是强化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通知》参考了《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三是稳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
  
  四是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通知》就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问题组织各银保监局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五是强化属地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持续跟进相关工作进展,深入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促进规范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商租公司的指导意义:
  
  1、重视租赁物的合规性,避免增加政府隐性负债;
  
  2、开展业务中,少用或不用构筑物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3、做好业务自查,对属地监管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重点开展产业类客户的开发工作,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行业,做好专业人员的储备。

  
  供稿:上海鑫淯 刘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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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1 11:20:33

  2022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发展。
《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二是强化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通知》参考了《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三是稳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
  
  四是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通知》就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问题组织各银保监局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五是强化属地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持续跟进相关工作进展,深入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促进规范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对商租公司的指导意义:
  
  1、重视租赁物的合规性,避免增加政府隐性负债;
  
  2、开展业务中,少用或不用构筑物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3、做好业务自查,对属地监管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重点开展产业类客户的开发工作,尤其是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行业,做好专业人员的储备。

  
  供稿:上海鑫淯 刘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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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 豫ICP备2001766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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